律师您好!我觉得我单位新实施的规定严重违反劳动法,可是不知道该怎么制止。我与私人公司签定了5年正式的劳动合同,到2007年7月到期。1. 今年公司安排我和另一个同事春节期间到国外出差(大年30到大年初十),出差前公司领导在会议时口头承诺要给3天的补休假期,可是等我们回来,公司又反悔,在制订新制度时说不给任何的假期,只给补贴(¥90/天)。我们已经声明不要补贴要休假,可是被拒绝了。我们觉得非常不公平和愤怒,我认为这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请您答复。2.公司原规定只要连续工作满一年就享有公休假3天。多一年加一天。可是在新规定里公司又更改了,变成要在本公司工作满3年才享有公休假,三年以下没有公休假。 在我认为这也违反了劳动法。 请您答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