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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4日公司与我签订3年劳动合同。1月20日通知于我解除合同。理由是我开错增值税发票。2005年1月1日公司批准为一般纳税人,1月4日我将文件递交税务机关,1月14日在才能领取一般纳税人证书。金税通知1月11日培训,培训后方能开局增值税发票。公司利用人际关系,1月7日办好一切相关手续。老板为能及时收回货款。在我告知需培训后才能开具发票。(我跟大说明我以前用的是DOS 版本,新公司是WINDOS,培训后才能开发票)可事后老板又以我开错发票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末办?

其它综合
2005-02-21 16: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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