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1日,我一个弟弟在制药厂工作时被电击伤,后经抢救生还,但至今未醒,呈植物人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我弟弟与制药厂的关系很复杂,先是他与几个人跟随他的堂哥为制药厂加工,由厂里提供材料(2003年5月—6月30日);7月份开始药厂经理告诉他们做管道磨光工作,以天工计算,7月11日发生电击事件。但是现在药厂不承认后期是以天工计算的,且不给工资,可是我们没有证据,只有几个证人;厂家手上握有堂哥拿前期工钱时打的两张收条(上面写的加工费),以此证明其与弟弟无劳动关系。我们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告上法院,但却被判决为厂家没有责任,而且判决书送达时间为2004年农历腊月二十九,要求不服十五日之内上诉。但随后几天都是假期,使我们无法及时找到律师递交上诉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