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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在单位休病假。病假期间发最低生活保障。扣保险个人交的部分,还要从最低生活保障里面扣除吗?

劳动纠纷
2020-12-11 03:13:0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规定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社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或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社会困难户。
  •   个人交社会劳动保险已经6年了中段了5个月还能累计交,缴满15年就可以不用再交。  1、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3、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 即最低生活标准,指在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内,由政府制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维持一个人生存的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标准。最低生活标准是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通过精确的统计和计算确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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