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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岳父各有一套房产,都不是很大,分开居住可以,但如果在一起居住就有点小了,且我们的房产或多或少都有点缺陷,所以我们商定,将两处的房屋卖掉,再买一套大房共同居住。2004年8月份,我们先将我岳父的房屋卖掉,9月末我们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合同买了一套大房,同时以卖我岳父房产获得的款项作为首付款,并以我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再这期间,我的岳父和我们发生了冲突,不愿意和我们居住在一起,所以新房子他不愿意署名,并要求我们归还他的房款,后来经过协商我们和他在11月2日签订了一个协议,明确了一些事情,具体的协议如下:协 议父亲与女儿原共同居住的老宅,因渗水、面积较小等原因不适合居住,协商后,双方达成共识,将老宅出售,卖旧房购新房改善居住环境,共同生活,互相照应。老宅出售后所得款项全部用于支付购买新房的部分房款,新房房款的其余部分由女婿向银行进行购房贷款付清,贷款利息以及购房的费用由女儿女婿承担。由于生活习惯的不同,且为了生活方便,在买新房后父亲主动提出还需另一单独居住活动的居所。为了避免相关矛盾的发生,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一、父亲自愿将老宅出售款全额赠予女儿邵雯,并承诺永不索回。二、女儿及女婿将准备入住新房后就出售还购房贷款的现有住房提供给父亲单独居住,并承诺在父亲居住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要回、出租和卖出房屋(符合第三条的除外)。三、因条件、环境变化,父亲如需要换房,在该房出售后还贷的同时,女儿及女婿将尽力为父亲换得适合其生活、养老的居所。四、父亲可以要求和女儿及女婿同住新房,女儿及女婿不得拒绝。五、协议双方不得违反本协议,违反协议的一方承担对方的一切损失。本协议的签订出自双方真实的意愿,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债权债务
2005-02-17 22:15: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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