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此举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 1. 首先,证明商标也是商标的一种,其权利人当然享有商标专用权。 2. 其次,《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则列举了前述第(5)项“其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明确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的行为属于其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另外,此举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请结合您的实际情况予以判断。详情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