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甲食品厂依法获得一个注册商标。 2000年5月,甲厂因与乙厂合并将报废的注册商标标识交给丙造纸厂销毁。丙厂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将这些商标标识销毁,而是卖给从事食品加工的王某。随后,王某在自己生产的食品上使用这些注册商标标识。问:丙造纸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答] 丙造纸厂擅自销售甲厂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在客观上为王某实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按照《商标法》第52条第5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的规定,丙造纸厂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52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