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1996年参加工作(在一家医院),1999年被派往上级医院进修半年,进修费4000元由医院出资,单位的要求签定了一份协议,否则不能进修.那时也没有.协议很简单,只规定了我的义务,其他都没规定,大体内容是\"医院派我去进修,进修后需在原单位工作10年,如要调往其他单位需赔偿5万\".进修回来后我努力工作,到今年已是第6年了,期间为医院创收30余万元.但近几年院领导只顾出差旅游游玩,心思根本不在医院,医院丧失了市场,并且不听任何人的意见.我感到再这样下去,自己的前途会葬送于此.

损害赔偿
2005-02-07 20:00:0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zhhjh:
    现对你的咨询答复如下:1、医院与你签订的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因为它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似乎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2、该协议并未显失公平。因为医院并非仅仅支付了4000元培训费,在你工作期间还支付了工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福利待遇等。如果你单方提前解除合同(不论一年或五年),都应按照约定赔偿5万元。但医院无权强制你交纳,须以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法院的执行依据。3、如果你要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只须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闫律师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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