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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我老公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贷款或者借款了,他拿去买挖机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债务
2020-12-05 0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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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的债务,如果没有用到夫妻共同生活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也就是说支付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欠下的债务,包括生活必须的消费、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等等。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或者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2、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以上即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现实生活中还有更多复杂的情况,因此法律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这种只能通过法官的判决决定属于哪方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与一方债务的认定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事情本身比较复杂,而是在举证证明的时候,没有证据支撑你所说的事实。因此,往往会出现很多让人不能理解的判决。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没有什么技巧呢?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往往有以下几个方法: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  在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时,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1)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上述三种情况下,一方主张为夫妻个人债务的且有证据支持的,法院会判决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文章开头举得小案例,即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妻子的一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恶意串通的,就可以不用担心多出来的债务了。
  • 一、夫妻共同债权如何处理
    夫妻在离婚时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对于夫妻共同债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二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是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离婚夫妻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数额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值或有潜在的增值因素(如银行利息);
    另一方面表现为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能是因为对债务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怀疑而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或无保障,或者有可能实现却因成本太高,或者因为债权的数额小,当事人权衡利弊后,认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离婚时夫妻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仅要处理好夫妻共同债权,还应处理好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当然这种约定本身,对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
    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
    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对于法院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法院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
  • 1、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3、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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