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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法官会怎样判? 案情 原告:王**,男,1967年出生,汉族,工人。 被告:洪*,男,1963年出生,满族,在职人民警察。 2001年5月15日,原告与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下河村西孙组村民孙**签订委托合同,原告委托孙**与西孙组签订联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孙**支付5000元报酬,原告承担联营合同中孙**的一切权利义务。孙**当日与西孙组签订了联营合同,联营合同签订以后,孙**将合同交与原告,5月17日原告向孙**支付5000元。联营合同约定,西孙组以5.58亩土地使用权入股,孙**以20万元现金投资,市场设计必须经西孙组同意,西孙组不参与市场经营管理,每年分定值利润1.32万元,20年后,市场归西孙组所有。随后,原告便寻找合作伙伴,被告愿意合伙投资,双方对合伙协议内容进行了约定,原告投资5万元,被告投资15万元,收入按3:7分配。2001年6月19日市场开始建设,建设期间被告投资140869.22元,其中含收入转投资1万元,原告投资43380元,建设中以预收租金投资136970元。2001年8月8日,原、被告补签了合伙协议,2001年9月10日左右市场建成,共建房屋74间,塑料大棚1座,配电房1间,经验收合格,11月8日依法登记,工商登记市场名称为临潼标准缝综合市场,主办单位为原告,负责人为原告。2003年元月18日被告分得收益5.6万元,其中1万元转投资,经营中双方发生纠纷,无法继续合伙,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照《警察法》22条,《合同法》52条,58条判令: 1 原、被告合伙协议无效,临潼标准缝综合市场由原告经营,原告返还被告实际投资款140869.22元,被告返还以合伙协议取得的收益4.6万元及占有市场的14951.90元。 2 诉讼费用依法负担。 附:1、委托合同一份;2、联营合同一份;3、合伙协议一份;4、被告投资凭证一份;5、被告领取收益收据一份;6、市场现剩余资金帐一份;7、工商档案资料一套(含市场平面图)。 ...( 详细经过保密)

公司企业
2005-02-08 14:43:4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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