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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6月朋友经熟人介绍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此保险对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加以了限制。保险中特别约定:保险人只对本公司《意外伤害职业类别表》中的1—3类予以赔付,对4类及以上不承担保险责任。此朋友为一微型货车司机,学历只是小学毕业。保险代理人在知道朋友所开车后在保单上的职业类别栏填写为:3类 微型货车司机。保单为代理人所填,投保人签字后交于保司审核,保司审核后加盖了公章。 同年8月底,朋友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事发后及时通知了保司,也不存在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及无有效行驶证驾驶等情况。但当家人向保司提出理赔时却被告知:“朋友的职业类别为4类以上职业,不属于保单上约定的1—3类。”可让人不解的是,当初为何该保司的代理员会把微型货车司机定为3类呢?保单上确实已填写了朋友所开车型,说明了朋友在买保险时已履行了自己的告知义务,但身为保险专职的代理人,不管当时出于何种目的,将本应是4类以上的填为3类让对保险知识认识有限的投保人签了字,而且对于这错误最终通过了保司的审核,对于保司内部出现的问题不能强加在投保人身上吧。 因朋友家人所托在网上为他们咨询一查才知,保险人代理人在填保单时双方都要诚实的履行告知义务,可保司不可能两面都是人呀!!投保人没履行告知义务拒赔,合理;但保险代理人没履行告知义务也拒赔,是不是太过霸王了。如此保险,如此代理! 请问:面临如此困境将如何处理?可以让保司按生效的合同履行赔付吗?还是只能付诸法律?

证券投资
2008-04-05 17:37:55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对方拒赔就起诉吧.

    虽然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但就本案来说,在保险公司已经知道所开车型的情况下,仍填写为3类,并不是投保人的责任,而是保险公司认可了.故本人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拒赔.而且,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如此义务未履行,也不应当拒赔.
  • 已在其它地方解答过了.
  • 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发生争议可以起诉法院解决.
  • 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发生争议可以起诉法院解决.
  • 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风险,保险公司承包的时候根据不同的风险制定费率,举个简单的例子说:一个办公室的不出差的白领和一位擦洗高楼外墙的工人所面临的意外伤害或死亡危险是不同的,根据大数定律算出不同的职业的不同费率。所以如果你朋友从事的是货车司机的职位,显然他所面临的风险比“坐办公室”的风险高。大多数保险公司把专职司机放在2-4类,特殊行业的司机放在4-6类,有私家车根据他的职业而定,可能在1-3类,显然你朋友是从事专职司机的,而且是货车司机,一般认为职业分类在4类,对保险公司而言,你朋友支付的是三类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承包的是四类风险,增加了他的风险。
    关于签名问题,因为保险公司的告知单和保险单上面是你朋友的签名,不管是谁帮你朋友打的钩,都视为你的朋友已经认可了,保险公司的告知和其他告知不同,主要是书面的文件,只要你在书面文件上签字,就是认可他的告知,不论代理人如何花言巧语,都以白纸黑纸为准。
    如果保险单据上写明3类,微型货车司机,并且的确手写写明“微型货车司机“,说明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还有胜诉希望。并且保险法规定,手写的文字效力大于印刷的文字的法律效力。
  • 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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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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