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在6月21号出了事故,交警及保险公司人员都到出事现场看过了.后来我把车拉到上海**4S店定损(注:我的车是上海**品牌)在4S店人员和保险公司人员确定了汽车损坏部位及需更换的配件后,问题出现了4S店的配件报价和保险公司的配件报价差距很大.到现在我的车还没的维修.后我对保险公司提出以下几个问题是否合理:1~我的车是**牌品车,车子一定要在**4S店维修.2~保险公司是否有报价权及指定维修点权力?个人认为保险公司只有对车子损坏的部位及需更换的配件有一定的权力.3~保险公司如提供配件,车主可不可以不接受,如保险公司提供的配件不是原厂配件,是否有欺骗罪.
还有我对保单中的赔偿处理的条款看了一次,有两条款有疑问
第二十二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专修厂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荐具有保险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专修厂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荐修理资质不低于二级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以上两条款是否注明了保险公司有报价权和维修指定权?
还望律师解答!!!谢谢!!!
[size=4]注:因保险公司提供的配件价格和4S店价格差距太大,没法协商!!![/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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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摘录的两个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第二十二条名义上是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实质上是强迫被保险人接受保险公司确定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第二十三条实际上在规定不管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选择专修厂,都由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推荐修理厂。我认为上述两条规定违反了民法上关于公平的原则,是应当予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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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二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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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谢谢各位解答!!!那我就准备材料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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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对方的保险合同的公司,则你可提供相关证据,在协商不成,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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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