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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日 我承租了朝天门交易区某商铺.由于商场是按季度缴费,我们承租的时候,房东已交纳第一季度(1-3月)的费用给商场,所以我们补了2月和3月的钱给房东.然后合同期限是在04年2月1号止.房东在一张废纸上写了费用的数目.当时的费用有:押金:1000元 交给房东房租:10000元/年交给房东工商管理费:390元/季度 按季度交给商场设施费:1050元/季度 按季度交给商场水电:334元/年 按年交给商场财产保险:100元/年 按年交给商场服务咨询费:60元/年 按按年交给商场以上费用,只要是交给商场的,都是按季度和按年交纳,我们03年过去的时候是2月1开始租,房东已经交纳了所有商场的费用,所以我不将这些费算出没月的单价,再把03年2月和3月的费用补给了房东.房东在一张废纸上写了这些费用的价格和总价,但此字据不是收条,没有我和房东的签字.04年,我们继续租用这个商铺,新合同是从04年2月1日到05年2月1日.现在合同到期.我们要求退换押金和05年交给商场的费用.因为按合同,我们只承担合同期内的所有费用,所以要求房东退还我们代交的05年费用,这些费用和04年一样,有的按季度交纳,有的按年交纳.现在的问题是,房东看见那张废纸上的字据后,说她当时多减了500元(就是少收了500元),她的理由是算错了.这500元在字据里没写是何种费用,而且是在结算所有费用后,单独减去的500元.她要求,把这500元加上去,让我们不她500元.我想,这个费用已经是03年的,我已经搞不清楚当时的情况了.

证券投资
2005-02-27 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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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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