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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农村有两个宅基地都办好了证?可以申请重建吗?

房产纠纷
2020-12-06 04:32:5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不可以办理的。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   各地存在差异:  1、原则上来说,当事人的宅基地在一定的期限内,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重建)的宅基地,重建时,是需要重新申(请)批(准)的;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该宅基地所在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便于说明,以河北省为例,供参考):  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是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继承。已经有宅基地的,或者原有的宅基地房屋出租转让的,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想申请宅基地,应该先办理分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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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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