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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开始在南京一家公司工作,工作了不到一年,今年一月下旬我向部门负责人提交了辞职信。当初合同签订期限是3年,签订劳动合同时签订了一个《劳动合同附件》,其中有如下条款:2、甲乙双方若有服务期约定(乙方系甲方出资招用的或享受甲方提供的特殊待遇的),见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服务期协议》中又有如下协议:四、违法服务期约定的责任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时,除必须交纳下列第3条款中所约定的违约金外,凡涉及下列1、2款任一情形时,同时必须承担其条款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1、乙方系甲方出资招用的,违反服务期约定后应向甲方支付甲方办理乙方进入公司的人才招用费用。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受提供的特殊待遇的,违反服务期约定后,乙方需承担享受特殊待遇时约定的违约责任。3、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交纳:违约期限*前12个月乙方个人工资总额的10%的违约金。 我在工作期间只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四金”、工资、项目工资(浮动的)、加班费,没有参加任何培训。我自己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并且稳定,因此我在项目接近尾声时提出辞职,而项目本身在春节前,最迟在春节后也要验收了,不会影响项目的进度。

经济相关
2005-02-03 14: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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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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