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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不作为,我拒交物业费

房产纠纷
2020-12-01 22:25:2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物业费包括以下九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至于物业有没有义务对此进行修复处理等,应当依照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的物业公司的职能来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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