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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我刚到上海,通过中介公司从当地人手中购得一处农村自建房,有《房屋建筑许可证》。发证日期为1989年。持证人于2000年以前过世。与我交易的是其二女儿(原持证人共有四个女儿,其中二女儿与父母同居,其夫入辍该家。所生子女随女方姓)。购房交易其另外三个姐妹均知情,但没有书面证明。购房当时,该地区之农村自建房都只有《房屋建筑许可证》,而没有《房产证》。同时,当时青浦区也没有开始给这类房屋办理《房产证》。目前,青浦区已经可以给这类房屋办理《房产证》。当我向对方提出补办《房产证》时,对方称当时只卖给我房屋,而没有卖给我“宅基地”,并以此拒绝为我补办《房产证》。

知识产权
2005-01-31 23:03:0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农民的住宅用房是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其房屋转让的程序规定与我们平时的商品房转让以及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转让不同。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转让,如是居住用房的,其受让人一般只能是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受让范围一般局限于当地农村户口的农民。如果受让人超出上述范围,则应先行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规划。因此,必须事先向当地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询能否征地的意见。往往一些城市户口的购房者在郊区向农民购买自建住宅用房后,因发现房屋所在的地块难以办理集体土地征用及出让手续而产生纠纷,对此购房者可要求对方退还购房款,因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未能办理征用,不能履行出让,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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