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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000年停产了。之后企业职工就一直处于下岗待岗状态。既未解除劳动合同,也未给发放生活费用。职工的养老保险也一直处于欠缴状态。由于之前的企业是局机关的挂靠企业,现在由局机关单位牵头清缴之前欠缴的养老保险,并将企业做破产清算。由于企业是集体性质的。也没有什么资产可以破。由局机关通过其他关联挂靠企业出资。商议的结果是,1.一次性为下岗职工补缴拖欠的养老保险,按60%缴纳,其中个人需缴纳部分,要求我们个人承担。2.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按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标准,这一个月的工资发放标准是按我们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790/每月的80%补偿。想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合理吗?他们一直强调这就是法律的规定。我们在下岗待岗期间从未领到过生活费。希望能补偿一点生活费用,他们说这个诉求也是不合法的。另外还想请问一下,这么多年拖欠的养老保险滞纳金应该由谁承担?

公司企业
2020-11-24 16: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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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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