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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本人有关于《劳动法》,《合同法》方面的问题急需向您请教:我是山东省一大型省属企业下属单位(单位最近即将进行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一名正式员工(于2004年8月31日与集团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至2007年9月1日)。于2004年5月14日持合法手续到单位申请办理婚假(晚婚17天,至5月31日),另外,因从事放射专业依法享有职业假30天(6月1日至7月1日)。因婚后配偶一直无法妊娠,6月30日,持省放射医学研究所职业查体结果: 1、染色体单体型断裂 2、IgA偏高(最近2001年结果) ,和当地相关医院关于结合职业查体结果,建议短期脱离放射环境的诊断书,到单位续请病假一月,上述请假申请最终经过领导审查、批准。8月续请事假一月(因领导未批准病假,无奈请事假,相关保险自己交纳)。9月受领导委派到中区卫生局参加歌咏比赛。(以上班论)10月、11月、12月均以事假批准。但,12月20日(批准假期内)单位领导电话通知本人:“经过单位研究决定,让限期调离”。显而易见,因单位涉及即将改制,集团公司已经人事冻结,此‘决定’无异于辞退。本人随即与单位领导进行多次协商并已表达出可以返岗意愿,但未果。现在已经是2005年1月20日(1月1日以后一直赋闲在家,至于该按什么假论,尚无结果)。

证券投资
2005-01-29 22: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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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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