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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伍**归还30000元及诉讼费1357元及利息2300元。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我向法院提供被告一处商铺,并查封了该商铺,贴出搬迁公告,但是房产的第三者向法院提出异议。 经查该房产是云勇伍**转卖给甘蕉村伍*的,有合同书,已付清购房钱,但是没办过户手续。后来伍*又转卖给被告,已付清购房钱,但是又没办过户手续。于2002年被告规避法律,为了逃避债务,又转卖给第三者梁**,又没办过户手续,还没付清购房钱,经初步查第三者还欠被告25000元的购房钱。由于第三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领导没能及时审理异议,又叫我起诉撤销被告与第三者房屋买卖行为纠纷一案,于2004年4月开庭审理,在开庭中,第三者所举证的材料是复印件,其中有9张是房产收据也是复印件,两张是房租费,两张是他人签收的,5张是被告签收的从收据转让合同书是35000元,而被告共签收10000元,第三者还欠被告房产25000元。第三者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而我则没法提出房产评价有关材料,我在法庭提出要评估房产却得不到批复,所以被驳回起诉请求。 后来我找律师咨询,才得知根本没必要打这个官司,只要梁**承认他购买的房产是伍**的,双方又没办理过户手续,那么梁**的异议是不能成立的。高明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2003明执字第508-3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房产是第一人土地使用人是第一人, 而不是异议第三人的,驳回第三人的异议。 被告伍**于2002年为了逃避债务与梁**签订了卖房协议书,但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没能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第六十条第二款里的规定,由于伍**的房产未领取房产证且房屋的买卖并未登记,其卖房行为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房屋的买卖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法律上,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财产。 我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法院执行。但是法院于2004年6月驳回第三者的异议,裁定该房产是伍**的。 法律规定,房产所有权的取得以过户为必备要件,否则无效,但是未过户,但实际使用,可以定转有效,但应补办过户手续。本案来说,因伍**转让给梁**的房产是恶意逃债之目的,所以应认定无效。至于第一次转让的效力,望您们的领导比照以上的法律规定属于哪种情况,但即便无效,伍**也应返被告购房钱。依照合同法第73条和第74条的规定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律请求以自己的名位行使债权。法院为什么不执行该房产? 依照2004明民-初字第181号高明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梁**称签订购房合同已付清购房钱,但在法庭上,第三者所举证购房收据共9张,全是复印件,两张是房租费,两张是他人签收的,5张是被告签收的共收10000元。。合同书的购房款是35000元,但事实上购房时未付清购房钱,还欠被告25000元。判决书第4页第6条\\\\收据5张,证明梁**未付足购房款。第三人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法院应依照执行被告到期的债务25000元。为什么法院到现在还不执行? 我请求您们帮我想办法,能执行该房产吗?,

债权债务
2005-03-15 18:10: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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