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在以前的公司工作了五年,合同原本是2004年8月31日到期,但该公司于2004年3月私自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我并不知情。另外该公司没有给我交社会养老金并一直拖欠我的工资,经多次索要未没有结果。我于2004年10月16日(我在不知道被该公司私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将资料提交给了湖北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属于跨区受理,在湖北省仲裁委员会撤诉并在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立案,但被告知因该公司于2004年3月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时效已过为由不予受理,让我在15天之内向江岸区法院起诉,现在我已经到江岸区法院立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