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解释如下:
本条是关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
本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同时明确了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核心之一是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从企业所得税的原理上,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税收入总额减去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一般是指纳税人取得的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