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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辽宁金帝一建的,今年三月份我与当地的一家叫XX公司捡签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名称:住宅5#楼.建筑面积7800平方米.框架结构.2004年4月1日开工,工程干到10月份主体部份已完成,后因甲方资金严重不到位被迫停工,停工后甲乙双方开始算帐,算后发现钢筋超用了28吨,之后我们内部开始找原因,查后得知是我们的预算员经验不足丢项造成的,我们要求与甲方重算,他们说:\”他们的预算员已经退职了\不但如此,还扣了我们29万元钱,原因是,合同中有一个补充条款:\甲供材超出定额部分的,按进价的3倍从工程结算值中扣除\.钢材木材水泥是甲供材,我现在欠民工工资就30万元.就算我们真的超了这些钢筋,这个\甲供材超出定额部分的,按进价的3倍从工程结算值中扣除\的条款在法律上有效吗?这太不公平了!

证券投资
2005-01-23 14: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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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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