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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禹法经初字第72号判决如下:1、禹城市石屯镇政府应付给被告禹城市石屯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23003。62元,赔偿该款经济损失19975。00共计254978。62元。2、禹城市石屯建筑安装公司应付给原告祁良全工程款23003。62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975。00元,共计254978。62元。判决生效后,石屯镇政府将此款分次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直接将此款付给了原告祁良全,当时我们公司也没追问此事,直到01年,共计要回10万多元,01年市里决定合并乡政府,合并 后,此款再也没有要回过,于是祁良全便申请执行,平原执行厅按原判决给我们要工程款及经济损失254978。62元。

婚姻家庭
2005-02-28 23: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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