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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在2018年10月1日租赁出去了,果树每亩1500元折价给了被租赁方,土地每年租金2000元,租赁期限为2018年到2033年,租赁为每年10月1日支付,最迟不能超过10 月7日,今年10月7号一直未支付租金,直到11月份听到土地要征收,11月1 0号才来支付租金,因为对方违约在前,我未收对方租金,后期土地附着物赔偿会不会产生纠纷。现在土地附着物赔偿属于我还是被租赁方。

征地拆迁
2020-11-22 17:12:4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需要你们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确定
  •   土地租赁合同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能提前续签。 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在租赁合同中,要确定合同的主体,在签约时务必要认真审核出租人的资格,要核实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要明确租赁物等等。  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不得高于同一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 在遭遇到租赁物毁损的情况时,双方应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租赁物毁损的原因。来处理赔偿维修问题。若因租赁物毁损导致重大损失,双方又谈不拢的,可以委托专业租赁合同律师协助处理,必要时也可以收集证据资料,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维修纠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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