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1年3月24日自宜昌市**局从事打字员工作,一直没有与单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200-300元,低于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未给我办理任何保险和享受任何福利待遇。2003年1月1日,宜昌市**局要求我与其下属的某一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一年,并以该下属单位的名义为我办理养老、医疗二项保险。但我的工作地点,管辖权均属于宜昌市**局,合同期间的几个月的工资均在宜昌市**局财务科领取,并未在该局下属单位工作过一天。2004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直到2005年1月17日,宜昌市**局办公室才电话通知我,要我次日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18日,我到宜昌市**局,与该局办公室副主任、该局律师、下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办理了交接手续,完成了相关程序。其下属单位为我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