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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6日,因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我口头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时,因用人单位只愿发放基本工资扣除合同内的固定绩效问题和用人单位协商不下,所以我没有和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10月26日当天我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10月27日开始就已经没有上班,用人单位也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直至11月10日用人单位给我发了上班通知不然旷工处理,11月12日我像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告知涵,13日用人单位说他们已经解除我劳动关系了。 本人从2020年3月2日入职以来,用人单位没有考核制度、考勤制度、管理制度,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未有管理制度等。 如果是这样用人单位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20-11-13 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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