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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由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了(2004)东民初字第3354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双方所生之子由被告lingwing扶养”之判决,现孩子户籍所在地在广州,这给孩子的上学、保险、搭乘飞机等基本生活事项带来了极大的麻烦,现我拟将孩子的户籍迁入与我户籍一样的北京户籍所在地。故想向法院申请前夫给予能使之完成的积极配合行为,以使上述判决得以实行

涉外纠纷
2005-01-18 09:30: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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