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我属于学校的一个后勤管理者,由于采购不慎,于今年9月采购了一批枣夹核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标识为2020年8月生产,保质期12个月,内包装为保质期为6个月,比批货物总价值1560元,三分之一已用于校内员工的福利进行了发放并食用,无任何不适。早几天市场监督局的查获了我存放在仓库的余下三分之二未食用的枣夹核食品,通过初步检验,本批次食品属于2018年5月生产,保质期为6个月的过期食品,是供货商自行采购外包装进行重新包装并更改生产日期的食品。由于本人当初查验货物失职,请问我及学校该承担那些责任,还麻烦您告知并解读一下,感谢了!

损害赔偿
2020-11-12 21:09:4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