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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03年5月我在广东某公司工作,在公司培训了3天,在没有签定任何工作合同的同时,我被公司调动到了北方的外驻点做业务.因为工作原因,在2003年的年末,我被公司调回广东总部,在公司里进行帐目核对,可那时侯已经要过年了,所以帐目在没有交接的情况下批准我和家过年了.过完年后在公司的要求下,我去了广东对帐,可到公司对帐却没有人理会我,折返几次,(在没有解决住宿和工资)我就回老家了,可在最近公司缺通知我说我在外地工作的时候由于帐目混乱,现在欠公司16000元钱,要我回公司还帐和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我已经不在那间公司工作超过1年了,就因为上次的那件事情我在公司不干了,期间我就出外工作了,1年里公司就找了我2次,在外地的工作时候的帐目我已经在2003年底的时候移交给了公司,后来因为公司没给我超过2个月的工资和在公司对帐期间的食宿问题,所以在没有对清帐目的情况下我离开了公司,公司也没有什么异议,只是在2004年的年末,找过我一次,现在我人在外地,里广州很远,当时的帐目我也记不起来了,所以说要是我不回公司对帐有什么问题吗?

涉外纠纷
2005-01-15 17: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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