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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规定2005年5月15日交房,交房前结清所有维修基金,有线费,水电煤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合同仍规定5月15日前必须迁出售房人的所有户口,否则按照万分之二收取违约费,合同规定余款为1.5万元,现我共有7.5万元未支付.我提出先支付6万元(合同未规定交付日期)给售房者,让他先交钥匙,余款1.5万待他迁出户口再支付,并且不收他的违约金,但他明确告诉我,等我所有钱结清后再交房,并且不让我去看房,也不愿去办理结算维修基金物业等费用,也不搬出他所有的设施(除赠送外).

民事相关
2005-05-14 23:58: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