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大家好!小子碰到法律问题了,请各位指点一二!跟装修公司合同约定:“减少项目造价不超过5000元,结算价按实际工程总造价的93折计算”现在装修公司反口只给我95折。他们的理由是,装修的实际工程价比预算价少了很多,没有利益,只能给95折了。跟他们理论合同约定,他们拿减少数量的价钱超过5000元(是减少数量不是减少项目),合同失效来解析。按照合同理解,应该是工程项目不做才算是“减少项目”,只要这个项目我有做,只是做的数量比预算的少就应该不算是“减少项目”,而是“减少数量”。现在哪个公司给我们的解析应该是偷换概念!举例:预算时,我的电视墙是6平方,实际工程量是1.77平方,他们就说我们是减少项目4.23平方;另外油漆预算63平方,实际是24平方,也算是减少项目(因为书架书台没有做)。请教各位了。谢谢!

房产纠纷
2004-07-05 18:28: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不管怎么说,我个人认为,这种 约定是会产生歧义的。
    2、但同时,我赞同装修方的观点,那就是,减少项目或减少数量所最终导致的结果都会是价钱上的减少。如果一个项目 不减,但每一个项目都减少了大量的工作量,那工程款会是很少的了。这显然与装修方当初承接工程时的预算是不符太多。
    3、因此,我的观点是不利于咨询的这位朋友了。但你听听也无妨的,对吗??
  • 我个人认为你们的约定有一定问题,减少项目造价有两种涵义。一种是所减少的项目的造价,就是项目有所减少;另一种是减少项目的总的造价,就是项目没有减少,而是造价有所减少。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 我认为你们的约定确实是存在歧义,究竟是减少项目的多少还是项目的数量呢?你只有找出足够的理由支持你的理解,才可以胜算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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