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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安排的岗位我无法适应,工作性质导致我手抽筋,肿痛。而且无法给我工伤处理,并且只能自己请假自己诊治。我提出辞职,签署的合同3个月试用期,实际公司却说试用期是7天,需要提前一个月。而且无法给我安排其他岗位。这种强制性的让我做此岗位!我该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
2020-11-02 22:58:2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口头约定试用期是无效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正式工工资补齐差额。“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二条)。”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如有争议,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依法维权。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合同,而且过了试用期的,那么劳动者必须提前30天申请辞职,按公司人事部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才能离开公司。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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