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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9月17日与岳阳市市内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式三份的购房合同,于2003年10月25日付清全部房款共计十一万多九仟元人民币。按照购房合同规定,卖受人应于2004年1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合同到交房日期后,该公司没有作出任何解释,我们每隔10天左右就会往返于80公里的路程去市内要求该公司交房,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在2004年8月30日、9月28日先后两次书面申请退房。 根据合同要求“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30天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1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我所购买的商住楼于10月14日已转卖给他人,但我的购房款及违约金该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总是说“老板去别的地方了”“过五天一定付给你”等等,还打下欠条可是欠条到期了也不给钱。)我们现在也是考虑打官司,可是打官司对方能有钱吗?

刑事案件
2005-01-05 19: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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