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03年6月进入现在的公司,同时我们有十几个同事一块到这个公司,我们并没有和公司签定合同,我们曾经提过,但公司的回复是以前没有先例,于是我们就再没提起。2003年6月我们被派到各地,当时公司给我们承诺的待遇是使用期3月,工资底薪800元/月,使用期后底薪1100元/月,同时由于驻外工作每天有生活补助24元,我们都前往工作地独自工作。从11月开始,公司换了一个老总,将我们在外工作的所有支出包括工资在内进行打包2200元/月,并就这个数进行领导达分考核进行浮动拨发;过完年之后该老总又提出从2月份开始,出台了这样一个事业部文件:基本工资为1200元每月,其他如房租,电话费等费用都规定一个定额,取消原来的驻外补助,改为每年2000元驻外津贴,分四次发放,要求每个区域的年任务为420万,要一年实际完成任务的10%作为提成,但要从提成里扣除在所在办事处一年所有的费用包括我们的基本工资。要知道我们的这个产品在国内根本就没有其他厂家在做,任务的额定根本没有依据,一年根本完不成。对这个文件我们曾提过其中的不合理性,但都被公司领导说就是这样的,如果不能干就别干,于是我们又回到了这个工作岗位直到04年6月份。6月份公司将大多办事处撤消,我也是其中之一,回西安后,领导开始单独谈话,劝退了几个同事,有人提出津贴之事,领导以年初文件作由:没有完成任务,不给发放,况几个月的工资还是欠公司的呢。当初的20多人一下成了6个人了,而我又被派到另外一个地方,工资又改为基本工资1000元每月,该工资又以领导的打分进行发放,恢复24元/天的驻外补助,十一之后,公司将仅有的两个办事处全部撤消,我也就又回到西安总部,后取消所有电话和交通补助,一月工资1000元,由自评和领导评分进行发放这些钱。现在公司改制成两个公司,我们这个事业部单独成了一个公司。元旦过后,领导又开始单独谈话,今天跟我谈话,意思是让我自己离开,当我谈到补偿问题时,领导说你随意,你可以走也可以不走,我很气愤,我告诉他我这几天给他答复。到现在我们12月的工资还没发,领导要待跟我们谈完再发,公司经常出现拖发工资的现象。基本经过就是这样的。

婚姻家庭
2005-01-06 19:18: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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