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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好。04年8月下旬我购买了浦东羽山路998弄景宏嘉园(又称金羽名庭)的二手商品房(期房),预售面积为126.53平米。当时,由中介上海鳌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牵头,与上家卖方(个人)签定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为上海市房地产买卖的标准格式合同,买卖双方各签字,中介也在合同中签字,当时签定的合同转让价格是107万(签定合同是,我支付了55万元,其中20万为定金),当时在合同补充条款中规定:其中20万作为定金,合同签定后,该住房的面积变化权利义务由我放享受和负责,卖方协助我办理。卖方当时为了表示诚意,还将该房屋的预售合同和房地产登记证明,以及购房发票交我保管。该房屋为去年12月20日左右交房,但上家拿到钥匙后,提出目前该房屋面积比预售面积大,达到131平米(实际我没有看到),市场价格已经达到138万,故提出要违约解除合同,并同意赔付我违约金20万。该房屋目前还没有办理小产证(大产证已办理并交房,房产商明确目前已可以办理小产证,加急另行加付700元)。为此,我和上家进行交涉,但上家态度坚决。(上家目前还没拿到小产证,我也没拿到钥匙)。如能提供帮助,本人不甚感激。

人格尊严
2005-01-05 11:48: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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