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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87-1991年以公司名义先后向农村信用社贷款319万元,在此期间也先后还贷149万元,还利息140万元,当时签合同的利率为1分2厘6。后来信用社用将我公司一块地皮卖掉得215万元,却一直未跟我公司进行最终结算,我一直要求都未得到答复。 最近我通过法律诉讼要求跟我结算,但他不肯让法院查帐,最后也只是自已抽出几张传票让我们查,经查验我们发现其中有一笔帐目是其私自做的没有通过我方,是一笔以借还利40万帐目,上面印鉴不全少我方出纳章,并且盖章没有盖在规定地方它在盖在最上面,还盖有附件章,写明以协议为准,但是既没有附件也没有协议。其二又发现他提供的当时签下的合同并没有正本只有一份补充合同,上面的利率是拿另一色笔写的而且全部改为8厘4,我是最近才知道银行贷款的利率不能超过8厘4,但是我的合同在一次大水期间已被冲毁。 公司已于1992年跟政府分离归属于我个人。

知识产权
2004-07-26 20: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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