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以前,我存入某农村信用社人民币20万元整。并把存折寄存在该社主任那里。1999年8月该主任擅自取出全部存款高息转借他人。2003年2月被我发现,并向他索讨存款。但他以该款未收回和自己又无能力偿还为由,要求我给予原谅和分期付还。对此,我表示同意。为此,他立据给我存考。还款:2003年6月30日前。2003年12月30日前。2004年6月30日前。2004年12月 30日前。每期还5万。2005年6月30日还补息2万。 可是,他未能按约如期还款。只在2003年底还5万。每当催他还时均以困难多多为由,拖着不还。为此 , 我想请教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