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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00年10月同单位签了一份公司**人员享受分流政策申请书,全文格式如下:原部门:六车间 工号:1818 姓名:费**娥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63.1.4 申请内容:本人已知晓、了解《上**公司内部结构性调整小年龄段分流人员过渡办法》的有关规定。愿享受上海**电子有限公司内部结构性调整小年龄段分流人员过渡**玉娥申请日期:00年10月13日同意申请。上海广**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日:2000年10月13日(盖公章)以上重复句部分及申请人签名、日期是本人所写,其它都是打印文本,具体的全文称内容我没看到过。我手上另有一张证明格式如下:证 明费**同志是我公司员工,现待岗,其公积金、养老保险等均由我公司支付至退休。人力资源部00年10月13日 (盖公章)现情况是这样,公积金不帮我加了。当时同单位签协议时我只知道63年以后出生的人拿两年生活费,以后就没了,当时,我去问厂党委书记,她说:以后有好政策会推你们一把。04年初,厂里再搞分流,比我小两岁的下来每月有生活费500元,且加四金。我现在小孩读重点高中,费用很大,生活困难,单位以签过申请单为由对我不离不睬,工会调解无用,就好象当初签的比卖身契还不如(卖身契还可赎回)我万般无奈,请律师帮忙。

涉外纠纷
2005-01-03 11:03:2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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