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架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应按照全面赔偿原则并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违反
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作出判罚。全面赔偿原则是指侵权人对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被侵权人的全部损失都应予以赔偿,是侵权
损害赔偿的重要原则之一,已得到法律界人士的普遍认可。我国相关法律对于间接损失的救济态度是比较保守的,只是“易量化损失”的救济,全面赔偿原则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是不完整的救济。这种不完全的救济存在着先天的缺陷,即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受害者的权益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