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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离婚 男方赔偿10万 他说要贷款给我 说以后他自己还 有这个问题

民事相关
2020-10-14 10:16:3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现在离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时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法院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该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
  •   离婚损害赔偿的三个问题: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用列举的方式对违法行为种类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即①重婚;②有配偶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于对违法行为种类的规定过于狭窄,因此,对如通奸、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而导致离婚的,由于无过错一方无请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使得婚姻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难以充分实现。实际上,配偶一方卖淫、嫖娼、吸毒给配偶他方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和给家庭造成的危害,有时远远大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法定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痛苦和危害。另外,配偶一方有严重性病(如淋病、艾滋病等)故意传播给他方,配偶一方欺骗他方吸毒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并不亚于法定违法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在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应将以上行为也列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范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婚姻法对婚内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即提起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提起离婚诉讼,获得赔偿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离婚事实的发生。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否仅限于适用诉讼离婚的情形呢?尽管该法未作明确规定,但考虑到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补偿、慰抚受损害的配偶一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并对实施违法行为的有过错配偶予以责罚,且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配偶双方可约定损害赔偿;对无约定的,无过错配偶一方可在离婚后的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才能成为请求权的主体,相应地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就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如何理解这里的“过错”呢?从立法上看,过错就是实施了法定的四种违法行为的过错,只要配偶一方实施了这四种行为致离婚事实的发生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无过错”也就应理解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之配偶一方未实施婚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就可成为请求权主体。由于我国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未建立过错相抵制度,且对离婚损害过错适用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导致一些诸如配偶一方卖淫经配偶他方劝阻不改,配偶他方在精神受到极大伤害时,为寻求感情寄托与他人同居以致离婚,以及配偶一方长期吸毒屡教不改,且不顾家庭,致使配偶他方与他人同居,以致离婚等情况出现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卖淫配偶一方或吸毒配偶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竟然可以请求配偶他方损害赔偿,这样很不公平,也很难使配偶他方信服。对此,笔者认为应借鉴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的过错相抵原则,以完善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那你们可以在协议里说明
  • 你好,赔偿的话,可以领离婚证以后,男方自己去贷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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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