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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漪汾华苑小区的物业公司职员,2004年12月12日下午,我小区业主杜先生到物业办公室来报称:他的电动自行车被盗!  据其本人说,他是11:00左右将车放在楼前,因为图方便,所以未按规定将车存放在小区指定车库,约15:10下楼发现车被盗.  我随即带他去刑警中队报了案,报案后,我向他解释,我公司为加强管理便于看管,在小区门口显眼处早已挂上了"请将车辆存放指定车库,否则,丢失自负"的字样,另外在自行车库中的墙上的"存放须知"也有关于这一方面的规定,所以,按规定丢失责任应由失主本人承担.  但杜先生不认可这说法,他认为物业保安在门岗虽然在岗,但未发现失盗车辆被小偷推走,存在失职行为,所以电动车丢失责任不应由本人全部承担.

互联网纠纷
2004-12-17 14:55: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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