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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情是这样的,我于2003年6月份左右到我们公司财务科借得6500元备用金(用于支付我公司岳阳基地水电费)。后当天将此笔钱以银行存钱的形式存入我公司岳阳一职工(该职工当时负责管理我公司在岳阳基地的物业管理)的卡上请他代交,并留有存钱的客户存单。后他将发票托人交给我。之后我将发票交给我们财务。至到2004年12月13号,我发现工资被扣备用金时到财务查帐,才发现财务将此笔钱已冲到他的名下且将钱已给他。财务要求我找他并向他要求出具借条才可以将此笔备用金冲至他户上。现在他全家已到上海,且现在我公司对他已经没有任何经济上的束缚。

其它综合
2005-10-18 16:11: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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