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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实习期单位不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合同违法吗?

合同纠纷
2020-10-16 14:41:0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不同的实习性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在校生的培训实习,是毕业生的就业实习,应认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勤工俭学型实习中,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调整,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 《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四)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五)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
  •   实习生本身是实习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当然,实习合同涉及的一些问题,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例如,实习生办理离职可以参考劳动合同员工程序。  辞职和离职的流程是: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 实习合同没有到期就离开,不影响毕业。  实习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  1、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和《经济法》调整的范畴。  2、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4、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保用品;劳务合同没有这方面规定。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加入用工单位,就应承担某一项工作,遵守单位的内部纪律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按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有关法律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  实习合同则不同,它一般是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约定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实习的目的在于教学,让学生接触社会、实践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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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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