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以前(1999年)和公司签定协议:只经营它一家的产品,协议有效期是2年(到2001年截止)但是协议期满后,我们还一直合作到现在,也没有再签协议(这期间还是按以前的协议内容去做的),今年5月份我们没有通知他,就直接经营其它的品牌(我这么做违犯了5年前签的协议内容)他们不给我们退押金,并要求我们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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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既然您已经和公司合作了5年,在该协议到期之后仍然履行协议,事实已形成协议的继续履行,但是视为不定期的协议,双方可以随时接除协议,应该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事先通知对方,您这样做使您很被动,对方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按照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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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