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有松江北门街商品房一套,于2003年8月15日出租给乙方,由乙方自己装修,经营,合同期为五年,规定房租一年一付,先付后用,我于2004年8月15日去讨租金,可乙方总是找借口没钱,过几天给,经过五六次的催讨无果。于是本人于10月8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一名律师起诉,要求对方付房租或者退房于我。经过法院调解,法院与乙方达成协议,于11月5日到11月12日止,乙方须付清一年租金四万元正,若乙方在规定期间内还未付租金,法院就将强制收回我方房屋,乙方也同意。结果乙方于11月9日开一张日期为11月17日的四万元正的转帐支票交给法院,然后法院把支票给我。我于17日去银行,才知本支票为空头支票。然后我就告知法院此事,法院就去催讨过几次,到现在也没拿到钱。

知识产权
2004-12-13 21:44: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