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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总部在苏州,因业务需要公司又在中山新设立一个A部门,在中山当地招人并在中山办公(我是其中一个员工)。 由于疫情原因,现在这个中山的新部门A效益不好,公司撤销了中山A部门,现要求中山员工到苏州总部工作。 1、我签劳动合同有写两个工作地点(苏州,中山),实际一直在中山办公工作(和老板谈的也在中山办公),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呢? 2、考虑我个人不方便到苏州总部上班(交通和住宿不便且苏州消费更高)。我不同意到苏州上班,公司要求员工自己提出离职(不给经济补偿金),这样是否合法? 3、怎么才有经济补偿金?要存什么证据? 4、如我要劳动仲裁,要以什么原因起诉比较合理?

其它综合
2020-09-29 21: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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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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