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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一台湾人要办贸易公司,当初国内不对外资及港澳台开放贸易领域,就找了一个南京姑娘做法人,而且注册公司需要三人以上做合伙人.于是又叫三人作为股东.章程上注明由四人出资.我占10%.但因为是假股东,所以我们从来没有分过红.2000年我离开了那家公司.2003年公司被税务局检查,要补缴税.台湾人跑回去了.请问:象这样我会有事吗?要补交的税是不是股东要分摊?如果要,我没那么多钱,是不是会查封我个人财产?如果个人财产还不够,是不是要抓去坐牢?

损害赔偿
2004-12-16 11:39: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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