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务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龙万、金龙哲与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国劳务
合同纠纷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函[1990]73号)复函的答复》(民立他字[2001]第3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0]黑监级复字第2号《关于金龙万、金龙哲与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国劳务合同纠纷案是否适用我院“法(经)函[1990]73号”复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金龙万和金龙哲与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及担保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我院法(经)函[1990]73号复函不适用于本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169、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
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合同纠纷;(3)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