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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公司拆迁与丈夫、妻子俩人共同签定拆迁协议(拆屋还屋);过后丈夫对协议不服,认为还屋的单价太高,显失公平,以个人名义起诉开发公司,后达成调解。倒还违背初衷。将屋不要,而拿了钱。现在妻子要求申诉;理由是:协议的变更没有我的同意,变更无效。 法院在审案时,遗漏了主体。 现在法院认为:丈夫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理由是妻子知道诉讼的事情,没有明示反对,即       认可了丈夫的行为,申诉的理由不成立!调解有效

知识产权
2004-12-14 10:50: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